近日,“吉林洮南私搭浮桥,因收费村民一家18口被判寻衅滋事”一案引发社会关注。7月9日有媒体从举报者丁某处获悉,该案一审审判长孙某系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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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丁某所言,2019年她的女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当时觉得案件判得有问题,于是不断申诉,过程中被人告知审判长孙某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一事。随后他为了求证,找到了孙某的老家,了解到其原名叫曹某军,家中排行老六,人送外号“曹六哥”。得知这一情况,他便实名举报了孙某,当地纪委查证属实,后免去了孙某刑庭庭长等职务,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丁某实名举报审判长孙某系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
对于这样的结果,丁某表示不服,认为孙某判决有问题,还是个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假法官,结果仅仅是被革去审判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于是便将此事曝光给媒体。事件一经报道,迅速登上各大热搜榜,不少网友表示不满,“这样的人也配当法官?”“毁了别人一生,就只给个警告如何服众?”“什么都可以假,法官是最后的底线,绝对不能假!”
据悉,孙某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是自己考的。称自己因为举报已经没了职务,目前就是个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并称,丁某举报自己只是想要翻案!
孙某被免职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对此,今日头条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免职不具有惩戒性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是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具有惩戒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8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而政务处分包括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
法官冒名上大学能不能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可见法官冒名上大学,是否开除,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冒名上大学已入刑 但刑法不溯及既往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应当注意的是,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在过去是不构成犯罪的,该行为入刑是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
具体到本案,孙某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而,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没有将孙某开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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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编辑 蔡溦 综合央广网、大洋网、澎湃新闻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