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实施。
查询之后发现,之前的管理办法在202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新办法在收费标准部分,无论是针对个人缴纳的还是单位、经营者缴纳的都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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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收费方法方面,新办法有一定调整。另外,新办法特意提到了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县(区)税务局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等内容。
收费方法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县)征收范围。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核定信息录入单位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收费标准
一、个人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经营者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追缴和处罚
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县(区)税务局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同级税务局要加强部门协同。
对弄虚作假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这些情况予以免征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